旅遊現金券使用規則
一.適用範圍 :旅遊現金券僅得用於折抵「國外團體旅遊」之團費,不得用於兌換現金或折抵其他旅行相關費用(如機票、保險、簽證、自費行程...等)。
二.使用限額 :
a. 就亞洲地區之團體旅遊行程,每位參加之旅客每次行程限使用壹張新臺幣伍佰元整(NT$500)之旅遊現金券。
b. 就歐美地區之團體旅遊行程,每位參加之旅客每次行程限使用貳張新臺幣伍佰元整(NT$1000)之旅遊現金券。
三.可轉讓性 :本旅遊現金券採「認券不認人」方式管理,凡合法持有本券者,無論是否原取得人,均得依本使用說明提出使用申請。
四.無價值兌現 :旅遊現金券不具現金價值,逾期未使用者視同自動放棄,亦不得要求退還差額或另作他用。